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审批的地点、面积、用途和期限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道路原状;造成道路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