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第十八条有效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应当设置规范或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进行作业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作业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施工。停放在道路两侧妨碍施工作业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先通知限期驶离现场,逾期不驶离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离现场。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