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第十七条有效承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人应当建立市政设施经常性巡查制度和养护制度,发现市政设施缺损、堵塞、渗漏的,应当及时修复,保持市政设施使用功能始终完好。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