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