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