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