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对生产安全事故中受伤的人员,由生产经营单位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对死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及时给付赔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保险机构应当及时予以理赔。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