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确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清理伤亡事故现场必须征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的同意。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