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自我保护第五十五条已修改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二)取消报考资格或者入学资格;(三)要求未成年学生履行非法定义务;(四)其他严重侵犯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决定。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并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