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自我保护第五十四条已修改未成年人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社区等组织的各种安全防护、避险自救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