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经济困难家庭、残疾、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以及留守儿童的生活、教育等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