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设未成年人保护专线,依法受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举报、投诉、控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