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学校应当通过家庭访问、家长会等形式,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密切联系,互相配合,了解未成年学生的学习、品行和生活情况,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的帮助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