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学校组织校内或者校外集体活动时,应当成立临时安全管理组织,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