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学校应当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周边治安,对校园内及周边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害未成年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学校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报警、急救、举报电话标牌。寄宿制学校和有条件的学校,应当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实行值班和巡逻制度。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