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卫生保健服务。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患病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送医疗机构就医。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医务人员,设置医务室。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