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学校应当组织开展文化、体育、艺术、科普等课外活动,保证未成年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未成年学生每天参加体育锻炼不得少于一小时。学校图书馆、阅览室、计算机室、体育场馆等场所应当保证开放时间,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应当定期向本校学生开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