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学校应当配备具备资质的专职、兼职心理辅导教师,对未成年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健康辅导。学校应当配备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定期对未成年学生开展法制教育。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生活辅导员,对未成年学生开展生活指导。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