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平等对待未成年学生,以良好的言行和品德教育、影响未成年学生,不得辱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未成年学生。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