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歧视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身心有残疾的未成年学生,不得拒绝适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以强迫转学、劝退等方式剥夺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