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四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制止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一)吸烟、酗酒;(二)旷课、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打架斗殴、沉迷网络等不良行为;(三)阅读、观看、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宣扬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恐怖和封建迷信等内容的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四)偷盗、破坏公共财物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五)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