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二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学习和医疗保健条件;(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三)教育、指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习、生活习惯;(四)对未成年人进行交通安全和用电用气等生活安全常识教育,增强其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五)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家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和健康的文体、社交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