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一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学习正确的教育和监护方法,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影响和保护未成年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