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