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