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为参与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应当为本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