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四条已修改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然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不影响其继续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