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二条已修改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创办、领办企业。科学技术人员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的,所在单位按照约定为其提供科研实验条件。参与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科学技术人员享受国家和省的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