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船舶修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船舶修造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一)未按照核定的船舶修造类别、吨位从事生产经营的;(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船用产品的;(三)聘用无资格证书人员从事船舶修造的;(四)改建、修理无相应证书船舶的。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