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船舶修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船舶修造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核定的船舶修造类别、吨位从事生产经营的;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船用产品的;
(三)聘用无资格证书人员从事船舶修造的;
(四)改建、修理无相应证书船舶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