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受赠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和确认手续的,由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由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