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背捐赠人意愿,进行劝募、摊派造成不良影响的,擅自改变捐赠款物、侨捐工程的性质、用途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