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受赠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对捐赠人捐资设立基金会或者向有关基金会捐资的,该基金会应当依法定期进行审计,并向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