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受赠单位接受华侨捐赠的进口物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报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一)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书或者捐赠协议书;

(二)受赠单位申请接受捐赠的报告及受赠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三)捐赠物资的清单(包括金额、种类、数量、质量等)。

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确认结果书面回复受赠单位。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