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凭证或者收据。

受赠单位接受捐赠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下的,报所在地的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捐赠价值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报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捐赠价值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的,由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