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捐赠保护第十三条有效捐赠人用其经营所得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捐赠人可以按照本市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国内亲属入户。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