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捐赠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华侨捐赠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以下称侨捐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使用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