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二章 内容及形式第八条有效社会科学普及应当采取下列形式:(一)举办社会科学论坛、讲座、研讨、座谈、宣讲、咨询、知识竞赛、展览、文艺演出等;(二)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三)运用报刊、广播影视和互联网等媒体传播社会科学知识;(四)依托场馆、常设展厅等公共场所建立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五)其他社会科学普及形式。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