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不依法履行社会科学普及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