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和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