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