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