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激励第三十一条有效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和捐赠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款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