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