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激励第三十条有效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