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激励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纳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范围。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成果作为社会科学工作者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评聘和工作业绩考核依据之一。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