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激励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社会科学普及产业发展,通过政府购买、项目补贴或者资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和个人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