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八条有效报刊、广播影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设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栏目,刊载、播放社会科学普及作品、节目以及公益性广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作、传播有益于提高公众文化素质、促进社会进步的社会科学普及作品。鼓励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单位制作、发行和放映社会科学普及影视作品。鼓励文艺团体和其他文化机构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和演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