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九条有效商场、医院、广场、公园、机场、车站、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经营和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宣传栏、橱窗、电子屏幕等设施宣传社会科学知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