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六条有效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体育馆、展览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利用场馆、设施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