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五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宣传栏、文化活动室、图书室、广场等设施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